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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招危险之紧急避险
被引:2
作者
:
叶伟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叶伟民
机构
:
[1]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来源
: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
2006年
/ 01期
关键词
:
紧急避险;
自招危险;
忍受义务;
结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030609 ;
摘要
:
紧急避险在各国刑法中一般都被规定是正当化事由之一。但对自招危险能否进行紧急避险,各国的规定和学界的观点却不一致。笔者以为,从紧急避险的刑法机理出发,在自招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对该危险承担着不同程度的忍受义务。围绕这一忍受义务,结合其他因素,可对自招危险之紧急避险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并据此提出了几点结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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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7 / 71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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