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法律责任的认定

被引:3
作者
李领臣
赵可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自助游; 旅游; 旅行社; 旅游社; 旅游企业; 免责条款;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09.022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 问题的引入2006年7月,南宁市13名驴友(参加自助游的朋友之间的昵称,旅友的谐音)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骆某被洪水冲走身亡。骆某的父母将同行的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5万余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在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在本次户外活动中,各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根据受害人骆某与各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及当时的客观条件,各被告应否对骆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有何依据。2006年11月2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骆某的父母应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由组织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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