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精神病与法律的现状介绍及问答

被引:6
作者
罗达
贾谊诚
机构
[1] 教授
关键词
美国; 精神错乱; 病人;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司法精神病学; 辩护律师; 律师; 受审能力; 精神分裂症患者; 测谎器; 精神病性; 精神科医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精神病学与法律(Psychiatry and Law)在美国已成为重要的领域。现在法律工作者(律师)已对精神病学日感兴趣。医师与律师有时需共同工作,一是医师出席法庭作专家证词,一是律师对医师如何处理与治疗精神病人,站在法律角度上提出争议或批评意见。 精神病学家出庭作证时,往往与以下三个问题有关:(1)被告有无受审讯能力;(2)被告在从事违法行为对,有无刑事责任能力;(3)被告在判决时,是否能减轻或只负部分责任能力,即能否从轻处理? 美国法庭除最高主持者法官外,还有12人组成的陪审团,代表州政府起诉的检察官;以及为被告辩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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