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被引:74
作者
龙宗智
机构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2] 教育部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主任检察官; 检察权运行机制;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5.01.007
中图分类号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检察机关办案,时采"协同办案"乃至团队协作形式,但以单独办案制为基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承办负责制"。因此不应以主任检察官责任制代替检察官责任制,同时,应当划清权限范围,保障承办负责制的有效运行。员额制的实施,可能压缩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空间。主任检察官与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设置与职能区分,应尽可能合一。不能合一时,部门负责人重点负责宏观指导,主任检察官主要负责个案审核。捕、诉合一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但使批捕不中立弊端更为明显。检察官责任制应与检察长负责制相协调,实现合理授权。应建立权力清单,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细化与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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