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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确立判例法的探讨
被引:2
作者
:
吴剑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吴剑平
机构
:
[1]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青海社会科学
|
1994年
/ 02期
关键词
:
判例法;
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成文法;
法官队伍;
大理院;
法律规则;
D O I
:
10.14154/j.cnki.qss.1994.02.019
中图分类号
: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一 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判中作出的,能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加以援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判例法制度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无法律明文规定可循,必须恪守“遵循先例”的原则,即:法院依据法的一般原则作出的判决,对今后出现的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后来的审判人员在没有新的情况变化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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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6 / 111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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