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制抑或能动——我国当下应当奉行什么样的司法哲学

被引:7
作者
陈贤贵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克制; 司法能动; 司法哲学; 法律解释;
D O I
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09.02.024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是法学理论中两种不断尖锐斗争的司法哲学,两者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问题。我国当下尚无明确的司法哲学,法院和法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司法克制有助于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应当成为主流的司法哲学;司法能动则应受严格的限制,只可为辅助性的或例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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