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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法律监督
被引:19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胡铭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传玺
机构
: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来源
: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7年
/ 17卷
/ 02期
关键词
: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协商;
法律风险;
法律监督;
D O I
:
10.16112/j.cnki.53-1160/c.2017.02.001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认罪认罚从宽本质上是一种认罪协商机制,引入这种协商性司法改变了刑事法作为公法的刚性,面临侦查惰性、滥用诉权、强迫认罪、权钱交易等法律风险,而这些法律风险会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产生直接的影响。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追求,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构建过程中保持改革的初衷,应将有效的法律监督贯穿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针对认罪协商中存在的问题,抓准监督对象、完善监督手段,在检察机关一元主导监督的基础上,引入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多元监督主体,从而实现认罪协商中法律监督效果上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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