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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尴尬与反思
被引:5
作者
:
陆云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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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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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陆云虎
吴节祥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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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吴节祥
机构
:
[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
华东政法学院
来源
:
律师世界
|
2003年
/ 05期
关键词
:
探视权;
子女利益;
亲子;
父母;
立法意旨;
抚养权;
婚姻法;
民法;
子女最佳利益;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9月,刘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其子刘风归刘某抚养并单独负担刘风的抚养费,杨某不承担刘风的抚养费,但无权探视刘风。几个月以后,刘风因十分思念母亲杨某,遂要求与母亲见面,其父刘某以协议为由拒绝他与其母杨某会面。此案的问题是,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权利抑或也是一种义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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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7 / 39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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