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各国宪法之通例 ,“公共利益”和“法律保留”分别构成了限制基本权利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于公共利益和基本权利的关系 ,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即“外在限制说”和“内在限制说”。“内在限制说”的危险性较之“外在限制说”为小 ,但其可能提供的权利保障范围也小于“外在限制说”。而且 ,“内在限制说”有着为严谨的法学学理所不能容纳的逻辑问题。故而 ,可以采纳的学说仍然是“外在限制说” ,但是必须通过确定一定理念与规则去消除其危险性 ,也就是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的限制 ,对“权利的限制”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