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采取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的必然性

被引:1
作者
罗加银
机构
[1]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群工作部北京
关键词
立法机关; 违宪审查模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民主集中制;
D O I
10.16034/j.cnki.10-1318/c.2005.06.020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西方国家流行的两种违宪审查模式是建立在对立法的不信任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础之上的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和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我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绝对权威。我国的违宪审查必须从立法机关内部展开,而非“第三方”介入。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二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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