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应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

被引:25
作者
张文
黄伟明
机构
[1] 北京大学
[2] 烟台大学
关键词
死刑; 死缓; 死刑执行;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杀慎杀”制度。现行死缓制度是对中国古代“少杀慎杀”思想的扬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具有了新的价值。在理论上具有概念的扩张作用,折衷作用,体现双重刑罚目的作用;在实践中,具有培育适度死刑观念,贯彻“少杀”政策,真正做到“少杀”的作用。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是全面废除死刑的必要准备,符合国情的需要和刑罚理性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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