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品牌的法律保护及中、美、澳三国间的比较

被引:12
作者
钟秉枢 [1 ]
邱招义 [2 ]
于静 [3 ]
机构
[1] 北京体育大学校长办公室
[2] 北京体育大学管理学院
[3] 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
关键词
奥林匹克品牌; 法律保护; 中国; 美国; 澳大利亚;
D O I
10.15930/j.cnki.wtxb.2006.06.003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奥林匹克品牌由于存在上的无形性,相对于有形资产来说,构成侵犯的可能性较多,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来保护。国际奥委会通过《内罗毕公约》、商标注册、版权保护、举办国相关法律规定和赛场清洁政策等方式对奥林匹克品牌加以保护。美国奥委会通过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各组织与个体的行为,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澳大利亚作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立法的第一个国家,出台了《奥林匹克五环及标记保护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体育产业中建立了完善而有效的品牌保护计划。中国政府和体育组织充分利用立法、行政、司法和宣传手段,针对中国市场上奥林匹克品牌侵权行为的不同形式,加大了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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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1]  
中国奥委会无形资产营销.[M].邱招义;于静著;.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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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大逆转.[M].(英)麦克尔·佩恩(MichaelPayne)著;郭先春译;.学林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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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营销学.[M].(美)马修·D.尚克(MatthewD.Shank)著;董进霞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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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招义 ;
董进霞 ;
夏忠岩 .
中国体育科技, 2004, (03) :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