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术界给"小农"一词所下的各种定义,一般都是对其主体进行直观的描述和概括,而缺乏"量的规定性"。小农经济形态的变化,既受不同历史条件下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又受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消费需求弹性的影响,但其上限应由农民家庭劳动力的独立经营能力决定,下限由维持一个农民家庭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决定。我国实行高度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已经超出了一个标准的小农计量单位所允许的最低限度,尚不足以使绝大多数农户过上温饱舒适的小康生活,它所具有的自我激励作用十分有限,必须重新塑造现代农业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