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欧盟水法概念考察及对中国水法之意义(上)

被引:7
作者
沈百鑫
机构
[1] 德国莱比锡大学环境研究中心
关键词
水法; 概念体系; 德国《水平衡管理法》; 欧盟《水框架指令》; 中国;
D O I
10.13928/j.cnki.wrdr.2012.01.016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D996.9 [国际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为理清中国水法中基础概念体系,对德国和欧盟水法中的概念体系进行了考察与比较。与德国和欧盟的水体综合性保护趋势不同,中国水法陷于以水资源(水量)与水环境(水质)划界分治的困境。除了法律框架限制,水法中的概念不统一是重要原因之一。德国《水平衡管理法》与欧盟《水框架指令》虽有区别,但完善而理念先进的概念体系都体现了其可持续水利的发展趋势。相比较,中国水法未形成明确而系统的概念体系。由此,提出构建中国水法基本概念中要遵循的统一、综合、可持续、环境保护以及发展理念。
引用
收藏
页码:71 / 76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华夏出版社 , (美)博登海默(Bodenheimer, 1987
[2]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nd Rechtsbegriff .2 Bydlinski F. Springer Verl .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