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的判定

被引:1
作者
吴飞飞
机构
[1] 国家检察官学院
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 超越职权; 不作为; 玩忽职守;
D O I
10.13519/b.cnki.nulr.2013.02.01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要件作出简单罪状式的规定使得理论上对何为"滥用职权"认识很不统一,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把握上的模棱两可。这种模糊认识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可能导致随意出入人罪。滥用职权罪可由不作为构成,超越职权的判断无须具备"本权"相对应,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一般的职务权限并且其超越职权行为利用了其应有的职权的便利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认定为"超越职权"。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应当准确区分不作为滥用职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不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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