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被引:37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PRC; General Provisions; Legal Act; Legal Relations;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范围】本法调整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效力范围】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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