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与语词对象

被引:14
作者
刘愫贞
机构
[1] 西北政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语言; 语词对象; 歧解; 司法实践;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H034 [俗语];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律语言既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和严密性, 又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与抽象性。用现代语言学理论分析,某些法律语词缺乏相应的“语词对象”,因而形成了法律语言的模糊与抽象。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歧解的主要因素。法律语言表意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由自然语言的本质决定的。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人们尽最大可能寻求精确的表述,使法律语言中缺乏“语词对象”的语词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证对法律的理解和实施确当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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