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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与语词对象
被引:14
作者
:
刘愫贞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北政法学院
刘愫贞
机构
:
[1]
西北政法学院
来源
: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1999年
/ 05期
关键词
:
法律语言;
语词对象;
歧解;
司法实践;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H034 [俗语];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法律语言既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和严密性, 又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与抽象性。用现代语言学理论分析,某些法律语词缺乏相应的“语词对象”,因而形成了法律语言的模糊与抽象。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歧解的主要因素。法律语言表意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由自然语言的本质决定的。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人们尽最大可能寻求精确的表述,使法律语言中缺乏“语词对象”的语词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证对法律的理解和实施确当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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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9 / 61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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