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司法院:近代最高司法机关的新范式

被引:16
作者
聂鑫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院; 最高司法权; 最高审判权; 司法行政权; 规范控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030106 ;
摘要
从清末司法改革到1947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和修正《司法院组织法》,经过几十年的演变,近代中国形成了特有的最高司法机关模式——司法院。在司法行政方面,大理院自始便拥有非常独立的院务自主权,司法院承袭了这一权力,并加以扩充;最高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是否合一的问题是民国制宪时反复争论的问题之一,但事实上司法院长并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所以最高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从未真正合一。司法院继承了大理院统一解释法令权,并将其规范控制权扩展到宪法解释领域。民初大理院、平政院(肃政厅)分立,开日后司法院内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并行的先河。可以说,在《中华民国宪法》颁布之前,司法院体制已经渐趋成熟,甚至宪法本身也无法另起炉灶,根本改变既有的中央司法体系。如果说司法院本身的制度设计尚有可取之处的话,整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际的司法运作则是腐败盛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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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3 / 157+207 +207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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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评传.[M].李贵连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  
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M].张仁善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  
近代中国宪政历程.[M].夏新华等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  
第三种力量与抗战时期的中国政治.[M].闻黎明著;.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
[5]  
德国民商法导论.[M].(德)罗伯特·霍恩等著;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6]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 编.中华书局.1979,
[7]  
法制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苏永钦;.元照出版公司.2004,
[8]  
走入新世纪的宪政主义..苏永钦;..,
[9]  
制宪述要..雷震;.友联出版社.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