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分析

被引:4
作者
王静
机构
[1] 不详
[2] 四川省社科院 四川成都硕士研究生
[3] 不详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法人属性; 注册登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处境艰难,其性质从法理上分析应属非营利性法人。其中,农民专业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属合作社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以明确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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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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