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附视频

被引:3
作者
武静
机构
[1]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商业秘密侵权; 控方; 侵权行为; 权利人; 民事诉讼; 保密措施; 侵权损害; 法律行为;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05.025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6 ;
摘要
<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权利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权利人对以上行为均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由于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显著不同,其本身处于秘密状态,其真实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只有在发生商业秘密侵害纠纷后才显现有关商业秘密的存在,并且商业秘密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与排他性,同一种商业秘密可能同时被多个权利主体所拥有,而且他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商业秘密侵害行为所存在的隐蔽性,具体诉讼中就存在一些权利人难以举证的情况。本文就商业秘密侵
引用
收藏
页码:81 / 83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有关商业秘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J].
唐海滨 ;
孙才森 ;
梁彦 ;
王莉萍 .
中国法学, 1999, (04) :20-32
[2]  
证明责任法研究[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陈刚著,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