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权利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权利人对以上行为均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由于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显著不同,其本身处于秘密状态,其真实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只有在发生商业秘密侵害纠纷后才显现有关商业秘密的存在,并且商业秘密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与排他性,同一种商业秘密可能同时被多个权利主体所拥有,而且他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商业秘密侵害行为所存在的隐蔽性,具体诉讼中就存在一些权利人难以举证的情况。本文就商业秘密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