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计划的效度之维——逻辑与实证的双重展开

被引:26
作者
李本灿 [1 ,2 ]
机构
[1] 不详
[2] 南京大学
[3] 不详
[4]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
[5] 不详
关键词
合规计划; 企业犯罪预防; 效度;
D O I
10.13519/b.cnki.nulr.2014.01.013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基于对传统企业犯罪预防模式的反思,以及企业责任形式的转变,尤其是文化责任、结构性疏忽的采用,企业合规计划(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得以产生并蓬勃发生;对于合规计划的效度问题,实证研究缘于方法论的缺陷,难以达成一致结论;从实证转向逻辑思辨,合规计划对于企业及其职员过失犯罪具有显著作用,而对于故意犯罪,则应区分犯罪主体;对于一般企业职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的故意犯罪具有一定作用,但对于企业高层职员则难见成效;基于对合规计划及其成效的分析,文章提出选择性借鉴的观点,增加激励机制,严厉刑罚,同时避免合规计划的过度适用引起的诸多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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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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