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新人才的主体性与法律的激励性

被引:2
作者
淦家辉 [1 ]
曾白凌 [2 ]
机构
[1]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 中共中央党校
关键词
创新人才; 主体性; 法律; 激励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C96 [人才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法学理论]; 030301 [社会学];
摘要
法律具有激励性。充分发挥创新人才的主体性,需要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创新人才的培养,其创新成果和利益的保护,以及其创新积极性的激发等都需要发挥法律的激励性。要彰显创新人才的主体性,不仅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外附激励和内滋激励功能,而且要尊重法律对创新人才的激励规律,合理发挥法律的激励性,并遵循激励信息有效、激励强度适中、监督有效和激励平衡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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