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行为的性质及其立法安排

被引:19
作者
尹田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暴利行为;
D O I
10.16169/j.issn.1008-293x.s.2009.02.002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古罗马帝政时期的后期,罗马法上的"短少逾半规则"仅适用于土地买卖;法国民法中的合同损害规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严格限制,且长期存在理论分歧,而乘人之危在理论和实务上则被视为胁迫行为之一种;德国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所规定的暴利行为中,乘人之危为产生此种行为的原因之一。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分别单独规定为法律行为无效的两种法定事由,使缺乏前提或者限制性条件的"显失公平"规则背离民法的公平理念。鉴于"乘人之危"的构成须以行为结果显失公平为要件,与显失公平同为导致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事由,故应将之重新回归暴利行为的发生原因的范围。
引用
收藏
页码:8 / 12+25 +25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罗马法概论.[M].(英)巴里·尼古拉斯(BarryNicholas)著;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
[2]  
民法总则.[M].黄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德国民法总论.[M].(德)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著;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
[4]  
日本民法总则..四宫和夫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