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原罪”说

被引:12
作者
吕霞 [1 ]
徐祥民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
[2] 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
关键词
环境侵权; 侵权责任; 原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30105 ;
摘要
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行为的正当性,而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在于特殊行为的潜在风险性。环境侵权行为也具有潜在风险性,但其更本质的特点是改变环境或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注定不可避免地而不是潜在地给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这是其"原罪"之所在。让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不是基于过错或其他什么理由,而是以环境侵权行为的原罪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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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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