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育权——以侵害生育权的民法保护为中心

被引:44
作者
马强
机构
[1]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生育权; 错误出生; 不当妊娠;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3.06.006
中图分类号
D922.182.1 [民政事业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生育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具有历史性、冲突性和发展性的特点。生育权由男女享有,以生育利益为客体。其内容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和生育保障权。错误出生之诉、不当妊娠之诉以及因事故、暴力行为造成他人生殖能力或生育过程损伤,甚至导致丧失生育能力的纠纷,应当按照侵害生育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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