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

被引:45
作者
王迁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发行; 复制发行;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5 ;
摘要
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与日常口语中的"发行"在含义上存在较大区别。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不限于"第一次发行"或"总发行",但它必须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以日常口语中的"发行"代替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错误地"视为"《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同时错误地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或发行",不仅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还导致了《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之间的冲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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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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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河囡 .
出版科学, 2005, (05) :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