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一杜规则”与中国《科技进步法》和《专利法》的修订

被引:11
作者
徐棣枫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资助科研; 技术转移; 拜一杜规则;
D O I
10.13519/b.cnki.nulr.2008.z1.013
中图分类号
D922.17 [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D923.42 [专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如何促进政府投资所生之科研成果尽快向产业界转移,充分实现公共投资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一直是各国政府所面临的一个挑战。美国于1980年制定的《拜—杜法案》通过将政府资助所作之发明获得专利的权利划归完成单位,以产权激励的方式刺激此类创新成果的实施,并为此构建了被称为"拜—杜规则"的一整套颇为完备的制度,其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效果。中国为提高政府资助科研所获得成果的产业化实施率,借鉴美国经验,在《科技进步法》中引入了"拜—杜规则"的核心内容。但是,仅有科技基本法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为充分发挥"拜—杜规则"的积极作用,《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必要充实这一规则的具体制度设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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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拜杜法》与我国技术转移法律体系的完善 [J].
张飞鹏 ;
范旭 .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05, (10) :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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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学[M].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罗玉中主编,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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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y Administration Testimony on the Virtues of the Bayh-Dole Act .2 Bruce P. Mehlman. http//www.Technology.Gov/congaffairs/Testimony.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