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调整对象

被引:9
作者
肖洪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关键词
刑法的调整对象; 刑法与民法的区别; 破坏法律制度的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刑法有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一直是国内外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刑法学界和法学界通说都认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但是,如果刑法真的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的话,区别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依据主要在于调整手段的不同的话,那么,为什么调整同样的社会关系要用不同的调整手段呢?是否完全只能靠立法者来决定什么是刑法的调整范畴?那么,这样又怎么能够防止立法者可能产生的误差呢?因此,刑法应该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研究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中来界定,而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就在于刑法调整的是破坏法律制度的行为,即刑法的调整对象是破坏法律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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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性赔偿研究 [J].
王利明 .
中国社会科学, 2000, (04) :112-122+206
[2]   刑法调整对象新说 [J].
李颂银 .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9, (04) :58-64
[3]  
刑法散得集.[M].陈忠林著;.法律出版社.2003,
[4]  
法学基础理论.[M].卢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  
意大利刑法纲要.[M].陈忠林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6]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意)杜里奥·帕多瓦尼(TullioPadovani)原著;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
[7]  
刑法哲学.[M].陈兴良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8]  
法理学.[M].沈宗灵 主编;张文显等 撰.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9]  
刑法学全书.[M].《刑法学全书》编委会编;马克昌等主编;.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马克思;恩格斯 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译.人民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