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旅客列车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重构

被引:3
作者
伍继纯
机构
[1] 襄樊铁路公安处办公室
关键词
旅客列车; 刑事案件; 侦查管辖; 重构;
D O I
10.19536/j.cnki.411439.2006.03.015
中图分类号
D631.2 [犯罪侦察、刑事侦察工作];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604 ; 030606 ; 030609 ; 0838 ;
摘要
目前旅客列车刑事案件侦查管辖模式的不合理是导致旅客列车违法犯罪没有得到真正、有效打击的主要原因。从诉讼价值的最大化出发,应对旅客列车违法犯罪侦查管辖进行重构,即旅客列车上的刑事案件由列车运行地铁路公安处管辖。所谓运行地铁路公安机关管辖是指当旅客列车运行在某一个铁路公安处的辖区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该辖区所属的铁路公安处进行立案、侦查等相关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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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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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崔敏,李佑标主编,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