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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主导作用论
被引:4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建伟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2019年
/ 06期
关键词
:
检察机关;
主导作用;
四种主导类型;
制度完善;
量刑建议;
D O I
:
10.19430/j.cnki.3891.2019.06.003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全过程、阶段性、环节性和结构性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属于全过程主导;审查起诉和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属于阶段性主导;管辖移送和审查批准逮捕,属于环节性主导;莅庭公诉和认罪认罚从宽属于结构性主导。检察机关要发挥好这些主导作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从法律监督的权力属性、法律监督案件化、检察机关在以司法权制约侦查权方面主导作用的扩展以及量刑建议(确定刑建议还是幅度刑建议)等方面分析了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拓展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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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0 / 41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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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M].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奥) 诺瓦克,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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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词典[M].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 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编纂,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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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刑事诉讼[M]. 法律出版社 , (苏)切里佐夫(М.А.Челъцов)著,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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