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主导作用论

被引:43
作者
张建伟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检察机关; 主导作用; 四种主导类型; 制度完善; 量刑建议;
D O I
10.19430/j.cnki.3891.2019.06.003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全过程、阶段性、环节性和结构性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属于全过程主导;审查起诉和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属于阶段性主导;管辖移送和审查批准逮捕,属于环节性主导;莅庭公诉和认罪认罚从宽属于结构性主导。检察机关要发挥好这些主导作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从法律监督的权力属性、法律监督案件化、检察机关在以司法权制约侦查权方面主导作用的扩展以及量刑建议(确定刑建议还是幅度刑建议)等方面分析了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拓展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局限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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