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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被引:8
作者
:
高若敏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若敏
机构
:
[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93年
/ 03期
关键词
:
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
行政规章;
行政;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行政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即使在人民法院审理某些行政案件时,也不例外.因此,探讨和研究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范围根据,存在的必要性、有效条件,以及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行政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确定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首先要排除以下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上五种规范性文件,其中前四种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件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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