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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理念下环境司法的困境与应对
被引: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陈学敏
[
1
]
韩德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德强
[
2
]
机构
:
[1]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
中国审判
|
2015年
/ 04期
关键词
:
司法;
生态修复;
人身罚;
自由罚;
盗伐林木;
加害人;
致害人;
财产罚;
经济罚;
赔偿损失;
适用率;
恢复原状;
生态补偿;
行政机关;
法院判决;
司法裁决;
排除妨碍;
排除妨害;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8 ;
摘要
:
<正>生态修复是解决生态损害,恢复或重建生态系统平衡的不二选择,这就决定了惩罚违法行为人并不是环境司法的最终目的,环境司法裁决应当以生态修复为价值导向。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环境法律责任重强制,轻教化与激励,有关生态修复的法律规定不成体系,且缺乏明确修复的标准及对生态修复的程序指引,环境司法无法很好地彰显生态修复理念。生态修复理念下的环境司法应遵循自然规律、公众参与和预防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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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0 / 53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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