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理念下环境司法的困境与应对

被引:3
作者
陈学敏 [1 ]
韩德强 [2 ]
机构
[1]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司法; 生态修复; 人身罚; 自由罚; 盗伐林木; 加害人; 致害人; 财产罚; 经济罚; 赔偿损失; 适用率; 恢复原状; 生态补偿; 行政机关; 法院判决; 司法裁决; 排除妨碍; 排除妨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正>生态修复是解决生态损害,恢复或重建生态系统平衡的不二选择,这就决定了惩罚违法行为人并不是环境司法的最终目的,环境司法裁决应当以生态修复为价值导向。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环境法律责任重强制,轻教化与激励,有关生态修复的法律规定不成体系,且缺乏明确修复的标准及对生态修复的程序指引,环境司法无法很好地彰显生态修复理念。生态修复理念下的环境司法应遵循自然规律、公众参与和预防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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