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检讨

被引:9
作者
杨秋林 [1 ]
马士鹏 [2 ]
机构
[1]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2] 南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情事变更制度; 公平原则; 再交涉义务; 适用问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在此情况下,若继续维持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基于我国商事经济交往的现实和立法现状,对情势变更原则理论应作较为全面的检讨。首先,应将"情势"改为"情事",并用"情事变更制度"代替现在的"情事变更原则";其次,应将公平原则而不是诚信原则作为情事变更制度的理论根据;再次,应当进一步规范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并使其同相关制度的界限更加清晰;最后,有必要在情事变更制度中借鉴"再交涉义务",以发挥其独特效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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