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林业新税制的研究

被引:4
作者
张春霞
黄平颖
机构
[1] 福建林学院,福建林学院南平西芹,南平西芹
关键词
林业; 新税制; 流转税制; 计征; 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比例税制; 比例税率;
D O I
10.13843/j.cnki.lyjj.1997.01.007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正> 一、林业新税制的现状为了使税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务院确定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对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形成了新的税收制度。林业税制是根据我国国情和财政的需要,依法规定由不同性质和作用的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和模式。它是由18个税种组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复税制体系,具体包括:(1)流转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新的流转税制,对林业商品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取消了原属于流转税的木材产品税,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对原木、原竹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但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批发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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