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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的理解与参照——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程序不能成为信息公开延期理由
被引:5
作者
:
石磊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石磊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5年
/ 12期
关键词
:
政府信息公开;
延期处理;
原告;
公众网络;
行政机关;
答复;
理由;
广东省;
李健;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12.004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行政相对人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是否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能否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而逾期作出答复的,又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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