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惯

被引:10
作者
约翰·奇普曼·格雷
马得华
机构
关键词
习惯; 法律渊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习惯本身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一个渊源。如果法官发现某一规则在人类交往活动中被整个社会或社会的一部分普遍遵守,那么,法官就会把它作为一条规则确定下来。习惯不是意见,而是实践,是相同条件下人们行为的一律性。人们一般认为,习惯早于法官的判决,后者不过是表述前者而已,然而,这并没有多少依据。习惯经常产生于法官的判决。
引用
收藏
页码:20 / 26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Custom in the Common Law. Greer,F. A. Law Quarterly Review .
[2]  
The Scope and Purpose of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Pound,Roscoe. Harvard Law Review .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