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特别法人”的特殊意义及其不周延性

被引:10
作者
李永军 [1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正>应该说,以"特别法人"为章节标题规定在《民法典》中,是我国立法的创设,是一种"特别立法例",之前的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典从来没有如此规定过。其具有很强的本土化特征及实践意义,应当予以特别的肯定,其特殊意义和进步表现可以从以下方面解读。体现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基本理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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