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

被引:39
作者
吴越
机构
[1] 西南财经大学
关键词
公司人格; 社会责任; 公司目标; 契约链理论; 利益攸关方;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从本质上说,法律塑造的公司人格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在法律、社会伦理与自我认识层次上的集中反映。相应地,对公司社会责任也可从三个维度予以解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一切公司应尽的最低限度的法定责任,其约束力最强;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则是对公司的外在约束,此种约束机制可以是纯粹倡导性的公司伦理,也可以是介于伦理与法律之间的"软法";而公司内生的超出法律与"软法"之上的社会责任则是纯粹自律性的。三种性质的社会责任相互依存并相互转化,因此,仅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机制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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