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村民小组的再定位

被引:12
作者
刘秀红
机构
[1] 西安工程大学人文学院
关键词
农村基层组织; 村民小组; 法律定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2 ;
摘要
村民小组由于法律定位不准以及认识上的混乱等原因,造成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之争,使农村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应从法律上确定村民小组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并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论证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进一步从制度上确立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再定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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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2002, (09) :2-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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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美)罗尔斯(Rawls,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