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问题研究

被引:1
作者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马清华
机构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当事人;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民告官; 复议决定; 复议前置; 行政处罚; 法律制裁; 司法最终原则; 复议机关; 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正>一、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一)行政复议前置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和《海关法》第64条的规定即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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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的实定法探析 [J].
李煜兴 ;
谈玲 .
湖北社会科学, 2006, (02) :14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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