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风险应对中财政责任的限度

被引:3
作者
叶姗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风险应对; 财政责任的限度; 国民财产权; 社会基本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12.0 [方针政策及其阐述]; D912.1 [行政法]; C913.7 [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030103 ; 1204 ; 120404 ;
摘要
风险社会中,社会成员难以应对所有的社会风险,因此,政府需要承担一定的财政资金给付责任。政府参与社会风险应对的财政责任来源于社会公民权的行使,其法律属性是法定的保护义务,是社会基本权这一积极权利实现的保障。然而,如果应对社会风险的财政责任没有限度,就可能引发财政风险、甚至财政危机,同时也构成对国民财产权的过度侵害。基于均衡保护国民财产权与社会基本权的制度理念,财政责任必须以使公民享有免予匮乏的自由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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