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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客体新论
被引:13
作者
:
韩建国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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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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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内蒙古巴盟中级人民法院
韩建国
韦亚力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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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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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内蒙古巴盟中级人民法院
韦亚力
机构
:
[1]
内蒙古巴盟中级人民法院
[2]
内蒙古巴盟人民检察分院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91年
/ 03期
关键词
:
受贿罪;
经济;
国家机关;
罪行;
索取、收受贿赂罪;
贿赂罪;
受贿犯罪;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犯罪客体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明确受贿罪的客体,有助于认识该罪的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十余年来,受贿犯罪的实际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立法也作了补充或修改,以往关于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认识显然已经落后。近年比较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这样一种复杂客体,笔者仍感此说有欠斟酌。本文试图从受贿犯罪行为的现实状况出发,结合补充立法精神,从新的角度对受贿罪的客体作一探索。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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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9 / 36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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