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条约解释方法的比较研究

被引:2
作者
陈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条约解释;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维也纳公约; 税收; 财政收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2 [国际财政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正> 由于各国在行政、立法、以及税收体制上存在差异,各缔约国间对其所达成的税收条约采 纳一致的解释方法成为税收条约发挥有效作用,实现在国家间公平地分派税收的目的的基础。 对条约采用共同的解释方法的重要性早已为西方各国所重视。许多发达国家对条约解释问题 或以国内立法,或以案例的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了《条约法维也纳公约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或《经济发展与合作 组织协定范本》(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Model Con- vention,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但是,税收条约解释上的冲突仍 在国家间普遍存在,对此问题的研究无疑将促进国际税收进一步趋于公平和有效。本文的目的 在于通过对《维也纳公约》,《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以及美国所实行的税收条约解释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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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约法维也纳公约 . 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