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不宜立法之我见

被引:3
作者
张鹏
机构
[1] 开封大学财政经济系河南开封
关键词
安乐死; 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安乐死是一种新型的死亡方式 ,目前世界上只有荷兰使安乐死进入了法制化轨道。我国对安乐死仍有许多争议 ,但在法律上是禁止安乐死的。笔者也同意不为安乐死立法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一是安乐死不是自杀行为 ,而是他杀行为 ;二是人的生命权比健康权更重要 ;三是为安乐死立法将阻碍医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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