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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大陆法中发现法律的方法和诉讼程序
被引:10
作者
:
康拉德·茨威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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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汉堡大学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茵·克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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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汉堡大学
海茵·克茨
高鸿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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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汉堡大学
高鸿钧
机构
:
[1]
汉堡大学
[2]
马普外国与国际私法研究所
来源
:
环球法律评论
|
1991年
/ 02期
关键词
:
普通法;
诉讼程序;
大陆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对代表普通法与大陆法各自管辖权下发现法律的不同方法进行比较之前,我们还应提醒自己注意英国与欧洲大陆在政治、社会和知识历史方面的巨大差异,因为它们影响包括如何对待法律渊源在内的整个法律生活。如前所见,英格兰的国王们在中世纪早期就已成功地将法律的实施集中于伦敦仅有的少数几个法院中;这就有可能以本国的源泉为基础发展一种在全国有效的普通法。一个组织严密的由有影响的律师们组成的行会围绕这些法院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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