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附视频

被引:32
作者
孔祥俊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录音录像; 网络服务器;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 法律行为; 侵权责任; 传播作品; 公众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专有权利; 民事责任; 著作权人; 著作权所有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用户感知标准;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2.07.014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俗称网络著作权)保护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是一个基本问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行为(可以简称为内容提供行为、作品提供行为或者提供行为,为行文简便,下文所称的作品提供行为包括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之间的关系。三者关系的准确划定,是确立信息网络传播主体的法律定位和责任关系的基础。当前司法实践中,在有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中,存在着较多的混乱认识,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和澄清。一、流行界定及其由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不同理解,在判决中曾有不同认定。例如,多数案件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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