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存在的调整国家、国际组织、地区、公民等相互之间在国际交往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则。国际法的存在以主权国家的存在为依托 ,但又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从逻辑上来看 ,一个和谐的国际秩序应当建立在由各个主权国家各自的法律规则中的相同或相似的规则组成的国际法基础之上。但是 ,从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 ,大量的国际法规则的产生并不受制于主权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则的约束 ,尤其是作为主权国家的最基本行为规则———宪法的制约。这就产生了一个最基本的宪法和国际法理论问题 ,即通过什么样的解释理论来连接国际法与国内法 ,尤其是宪法与国际法 ,从而使主权国家的法律秩序和谐地融合在统一的国际法秩序中。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历史变迁 ,提出用功能主义解释理论代替传统的规则主义解释理论来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新变化 ,从而使主权国家更好地面对全球化的趋势来调整自己的外交政策 ,在逐步接受普遍主义价值的基础之上 ,有效地保持本国的法律制度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