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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21
作者:
谢立斌
[1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
[2] 德国汉堡大学
来源:
关键词:
宪法化;
合宪解释;
宪法原则;
基本权利;
D O I:
10.14167/j.zjss.2010.01.014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91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律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合宪解释的讨论方兴未艾,理论上,与德国情况一样,法律的合宪解释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中国目前不存在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机构;此外,合宪性解释,意味着对法官法律解释权限的限制,也是对部门法学者所作学理解释的约束,因此不会为部门法法官以及学者所支持。因此,在理论上能够自洽的合宪解释,在中国当下尚无法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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