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96年 1 0月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吴国嘉禾四年、五年的《吏民田家 艹别 》,制作、书写于官府收受田家输纳税米、租米、布和钱之时 ,这不仅具有土地租佃者租佃土地契约的性质 ,而且还明显具有收受输纳物的凭证或收据性质。从其内容看 ,税收的种类有税米、税布和现金 ,说明当时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同时存在 ,此一地租形态已不是原生型的地租形态。此简牍的出土 ,表明三国时期的吴国存在官府的大量国有土地出租于吏民而收取高额地租的事实 ,土地契约内容已相当完备 ,形式已相当规范化、制度化。《吏民田家 艹别 》是我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土地契约 ,这是其最主要、最根本的史料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