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物权理论的应用

被引:2
作者
仲相
司艳丽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学院
[2]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烟台
关键词
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 物权; 知识产品权;
D O 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02.03.005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物必有体”的传统民法原则掩盖下 ,权利客体具有无体性的知识产权当然地被排除在物权范畴之外。然而 ,在将知识产品与物、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对比后可以发现 ,知识产品与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知识产权从属性上讲与物权并无牛氐牾之处。因此 ,以是否“有体”作为划分物与权利标准的做法已经不合理了 ,而应以“纯粹客体性”和“实在性”取而代之。在此基础上 ,应当以知识产品为中心 ,参照物权体系构造一个大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权体系 ,以加强对知识产品权的保护 ,完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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